佛山高明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指南
共有产权房户型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申购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区户籍居民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本区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区户籍居民要求办理申购。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由申购人和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组成。申购家庭应确定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购人。由申购人办理相关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确权手续。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个人单独申购的需年满30周岁。
申购条件
本区户籍居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购人为本区户籍,并具有本区户籍满5年;
(二)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5年内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及农村宅基地政策。
新市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购人常年在本区工作和生活,持有有效本区居住证;
(二)申购人自申购之日前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保满5年以上且申购时保持参保状态;
(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5年内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
(一)有自有产权商品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二)申购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签订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佛山市商品房;
(三)申购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申请材料
申购人在申购共有产权住房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二)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三)申购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四)诚信承诺书(原件);
(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
(六)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查册范围应为佛山市内);
(七)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未享受宅基地政户籍在佛山市内村委会(含城中村)的申请人提交,新市民不需要提交);
(八)申购人购买社保证明文件(原件,新市民申购人提交,本区户籍申购人不需要提交);
(九)申购人的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新市民申购人提交,本区户籍申购人不需要提交);
(十)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区户籍居民将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新市民将申请资料提交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
申请流程
(一)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资料,待资料补齐之后,重新进行申请。各村(居)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市共有产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并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建部门。
(二)镇(街道)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初审完成后,镇(街)住建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不动产、流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婚姻、社保、住房、居住证等有关情况出具证明,并自收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其中: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社保缴纳信息;
区不动产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商品房信息(包括商品房信息和5年内商品房转让记录)、农村宅基地登记信息;
区流管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居住证信息。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其本人,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公示期结束后,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名单转交给代持机构组织配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其原因。
优先配租
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摇号配售流程
(一)摇号。代持机构组织符合条件且有购买意向的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
(二)选房。代持机构按照申购人摇号取得的顺序,分批次通知申购人选房,选房日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购人人数确定。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申购人视作自动放弃,同时,该申购人本次申购资格作废,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三)合同签订与备案。申购人现场选定住房后,申购人应当在30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总价、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统一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四)办理产权证。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协助代持机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在产权共同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并附注事项:“本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抵押、转让、继承登记时,需遵守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
注意事项
申购人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申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承购人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6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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