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对我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倾斜政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1.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0.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3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三、从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他仍按《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一致。
相关问题解答:
大病医疗保险怎么参保?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无需单独参保,其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或收入中筹集。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则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不需要申报,只要是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达到大病保险年度支付范围的则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待遇。
什么病才能称为大病?
我市的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来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