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其他费用;
(2)挂号费和门诊诊查治疗费;
(3)经审核属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4)未出示《门诊医疗证》结算的费用;
(5)在非选定的承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7)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以及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各区不纳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略有不同,详情可咨询各区社保部门或当地社保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