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在高明区工作或居住,持高明区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以下简称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注意事项
积分入户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
?申请条件
1、持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1、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窗口)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窗口
2、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户政
地址: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1号窗口
3、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行政服务中心--户政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六路附近
4、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行政服务中心--户政
地址: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437号更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29(节假日除外)。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申请人积分材料要求一次性提交,申请受理后不再受理补交新材料(职能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除外)。
2、录入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将积分材料录入市积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积分材料移交镇街积分办存档。
3、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登陆积分系统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申请人的积分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原件或佐证材料核实的,申请人应配合提供,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积分。
4、汇总排名:由积分系统对各职能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自动生成对应分数以及排名,排名结果经各镇街积分办审核无误后报区积分办。
5、资格公示: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高明区人民政府网新市民服务专栏、高明发布、高明政法微信公众号和相关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卫生和计划生育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区、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领取《承诺表》。
(二)申请人按照《承诺表》中的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并按要求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卫生计生项目积分审核。
(三)对申请有疑问者,可咨询高明区卫计部门,电话:88633009
?计分方式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本区自定指标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本区自定指标分。
入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本区自定指标分。
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加分指标”包括个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科技创新,
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减分指标”包括失信情况和违法犯罪;“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和刑事犯罪;
?“本区自定指标”
1、在高明区办理居住证每满一年另加1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在本区内参加新市民办组织的社会活动每次另积10分,最高可计60分;上述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60分。
?积分排名规则
按分局公布的积分入户指标数,每季度全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注意事项
1、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以首次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先后时间确定排名。
2、新市民积分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达到入学资格积分分值的,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获得《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新市民须在入户卡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达到积分入住公租房资格的,按住建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新旧政策之间的过渡期设置
为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对调整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和购房直接入户两项政策设置了政策过渡期。
(一)根据我区实际,符合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新市民随迁子女暂不纳入积分入学范畴,在高明区居住且获得住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新市民随迁子女,仍然可以参加政策性借读生阶段招生。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中的“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中市外户口迁移(三)购房入户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1、2019年1月1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
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按照佛府办〔2016〕2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2019年1月1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网上认购的(含二手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完成的,购房业主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可按照佛府办〔2016〕21 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2)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含实施当日)完成的,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可按照佛府办〔2016〕21 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3)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开发建设主体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认权属。开发商应当及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告知购房业主,并积极协助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商配合购房业主办证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购房日期
网签已否
不动产证
可否购房入户
2018.12.31日之前
未网签
未拿到
不可以
2018.12.31日之前
已网签
已拿到
可以,在 2019年 12月 31日之前可办理入户。
2018.12.31日之前
已网签
可办理,未办理
可以,①在 2019年 3月 31日之前办理
不动产证;②在拿到证 3个月内办理入户。
2018.12.31日之前
已网签
还未可办理
可以,①开发商确权后 3个月内办理不
动产证;②拿到证 3个月内办理入户。
2019.1.1起
全部按积分入户
?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告知给予配合。
?须知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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