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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16 06: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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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政策(佛府办[2010]125号)一、补偿、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

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政策(佛府办[2010]125号)

一、补偿、补贴对象

具有我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合法持有人);以及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摩托车车主(合法持有人)。

二、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补偿

(一)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办理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给予车主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以摩托车购买原价(以车管部门存档的发票为准)为基价,按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使用年限,减去摩托车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即是对车主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额小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补偿。

(二)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照其报废的提前时间给予如下延期补偿: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补偿额等于提前报废的月份数乘以每月定额标准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的,补偿额可达到最高限1440元。

(三)已享受第(一)款规定的折旧补偿的,不再享受第(二)款规定的延期补偿。

三、提前报废摩托车的交通补贴

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两类补偿对象,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止之日前办理提前报废的,除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给予车主补偿外,每提前一个月报废的再给予交通补贴15元/月。计发交通补贴金额的月份数按终了月份减起始月份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48个月。[说明:以办理提前报废当月作为起始月份;以所在区域实施全面禁行首月与强制报废期限(两轮摩托车按其注册登记日期顺延13年)末月比较,时间顺序在前的作为终了月份。]

四、迁出本市摩托车的交通补贴

已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本市的,按如下办法给予交通补贴: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行日期前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实施全面禁行后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

五、其他优惠措施

对未达到使用期限、以及延长使用期未满的摩托车,在其所在区域实施禁行前,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的车船税,车主可以凭完税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已缴纳当年路桥通行年票费的,车主可以凭年票缴纳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年票征收机构申请退还自报废或迁出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年票费用。

六、本办法由市限摩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