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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次性补足医保差额缴费年限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07 02:2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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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受理范围及条件1.具备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条件的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2013年7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3)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4)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非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在我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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