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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区跨省社保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23-02-28 07:1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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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转入办理跨省转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具有佛山市户籍,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

(一)转入

办理跨省转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具有佛山市户籍,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是本区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

步骤(1):到转出地社保部门出具养老、医疗的《参保缴费凭证》;

步骤(2):带转出地社保局开出的《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个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我局开具《转移联系函》;

步骤(3):凭《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或直接由我局寄送《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

注:已退休人员不可以转移社保关系。

办理地址:

1.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2.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白坭镇府前路23号

3.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4.云东海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

5.乐平镇人社服务大厅:乐平镇盘龙东路12号2座。

6.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芦苞镇龙坡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院内1楼。

7.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塘镇大兴大道96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

8.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

(二)转出手续

步骤1.参保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关系转出登记。

社保关系转出登记(缴费凭证打印)

受理条件:

最后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办理停保手续,若有欠费的,须按规定办理清缴或放弃欠费的相关手续。而在转移时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参保人。

申请材料:

1. 参保人本人办理:

(1)填写《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书》(1份);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参保人也可以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办事处的自助终端机打印缴费凭证。

2. 参保人本人委托他人办理:

(1)申请人填写《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委托申请书》(1份);

(2)提供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必须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材料收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本人持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自助终端机或一门式综合窗口二合一读卡查询机打印。

2. 如自助终端机或查询机出现故障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3.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一门式系统中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并询问申请人在我区最后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在一门式系统上选择相应镇(街)社保办事处执行受理操作,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业务审核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按照业务规则审批。审批完成后,在一门式系统里选择相应的审批结果办结,并记录审批信息。

4. 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过一门式系统发送到受理的镇(街)一门式综合窗口,由一门式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加盖业务章后给申请人,当场办结(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请,请指引申请人到区局保险关系股咨询)。相关材料封装到文件袋里面,并打印受理回执,部门留存联放入文件袋封装,如申请人有需要也可打印办事人留存联交给申请人。

5. 申请人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步骤2.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局批准后开具同意转入的《转移联系函》;

步骤3.可由参保人带《转移联系函》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或选择邮寄方式,只需寄《转移联系函》(不需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邮寄)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若委托他人代办,则还需要出具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 一般情况下跨省社保关系转出业务须历时3至6个月,市民可致电我区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查询其社保关系的情况。

(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3.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