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在顺德区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1、年满60周岁且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即未满15年)的(含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可自愿选择办理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未满65周岁且处于继续逐年缴费期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
3、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