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2 09: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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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拟申请的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借读生,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在我区居住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子女:需要符合的条件⑴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⑵南海区优抚对象适龄子女。⑶南海
拟申请的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借读生,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在我区居住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子女:
需要符合的条件
⑴父母双方均为现役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⑵南海区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⑶南海区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⑷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南海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⑸符合《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⑹南海区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⑺在南海区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⑻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南海区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⑼南海区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⑽在南海区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⑾在南海区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⑿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南海区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⒀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南海区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⒁在南海区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⒂父母一方是南海区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⒃按照《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温馨提示
不符合以上条件及政策外出生未接受计生处理完毕的(不符合2016 年1 月1 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按2016 年1 月1日后《条例》的规定属于合法生育的情形除外),列入积分入学范围。
报读学生属南海区内户籍且在南海区内报读的,免予办理计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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