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9 01:1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佛山顺德区跨省社保关系转移,顺德区跨省社保关系转移,顺德区跨省社保转移,佛山顺德区跨省社保关系转移
内容简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第一部分 跨省转入一、转入条件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外省(广东省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转入顺德:1、广东省户籍人员,现正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2、顺德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一部分 跨省转入
一、转入条件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外省(广东省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转入顺德:
1、广东省户籍人员,现正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2、顺德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外省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按规定需转回顺德的。
3、外省户籍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正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4、外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地按规定确定为我区的。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顺德区,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长期退休金待遇的不能申请转入)
二、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确认个人参保具体信息。
(二)每月25日前持以下资料到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转入申请:
1、《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还需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本市集体户的则提供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户口簿管理单位的公章;外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单位为参保员工代办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须由参保单位盖公章确认。
(三)经审查符合转入条件的,顺德社保按规定受理申请后,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参保人自带我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在三个月内到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三、办结时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的第八条中相关条款执行办理的,根据文件规定45天办理完结跨省转入业务,但由于每次手续都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很难预计预计邮寄来回的时间,故设定90日的依据,确保手续能按时办理。
四、跨省养老转入标准
(一)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五、其他须知
1、《申请表》到我局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前台索取。
2、提供的复印件须统一用A4纸复印,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第二部分 跨省转出
一、 转出条件
参保人已在顺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停保手续的(若有欠费的,须按规定办理清缴或放弃欠费的相关手续),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 办理流程
参保人离开顺德跨省就业参保的,可按以下规定在每月2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一)本人申请办理
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
(二)委托他人申请办理
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填写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委托书》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注:目前,自助终端已增加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的功能,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可携申请人身份证直接在自助终端打印养老、医疗、失业(省内才能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如果委托人需要在办事处前台申请的话,依然需要提供委托书的。
(三)参保单位代申请办理
参保人在顺德的原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代申请办理:
1.参保单位填写和盖章确认的《单位为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2.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开具其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协助办理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给我局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
2.参保人已离开我区,无法亲自前来打印《缴费凭证》的,可填写《协助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后,交接收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我局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经核实符合的,予以办理并邮寄给参保人或接收地社保机构。
三、跨省养老转出标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四、其他须知
1、上述申请书、申请表格、委托书(委托书有固定格式)等资料均可在我局网站(www.gdsdsi.com)“表格下载”区下载,或到我局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前台索取。
2、提供的复印件须统一用A4纸复印,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完备、有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现场办结。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含省内与跨省)
1.申请条件
正在顺德区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2.申请手续
参保人符合转入条件的,持以下资料于每月25日前(含当日)的工作日到顺德区现参保所属的社保办事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转移接续申请表》。
(2)原参保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医保个账转入且已领取佛山市社保卡的,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单位在《转移接续申请表》的“代办人员信息”栏处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办结时限
社保办事处收到参保人提供的资料后,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于45个工作日为参保人完成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申请条件
参保人与顺德区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保后,可将在顺德区的以职工身份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出到佛山市外。
2.申请手续
参保人在顺德处于停保状态后,持本人身份证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社保办事处、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的自助终端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新参保地手续
参保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顺德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以及新参保地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新参保地社保部门受理后发联系函给顺德社保办事处,顺德社保办事处收到联系函后,按规定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社保部门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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